糊涂证据糊涂判
之所以该案一直悬而未决,引起争议声一片,关键在于证据不清。“事发距今已有两年,最关键的两个证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都难以获得,这使案子变得越发糊涂。”王潜说。
另外两个证据,又显然效力不足。
第一个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证明一开始便面临“失效”质疑。根据今年6月16日红桥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陈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此时,距事发已25天,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完成。
但王潜认为,“逾期的责任在于交通管理部门办事不力,但并不影响该证明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认定书效力的关键,是由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意见将认定车体是否与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触,这个判断将敲下一锤——到底是“撞人”还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审当场,当法官询问鉴定意见中“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的具体含义时,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回答,“既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现场立马嘘声一片,王潜认为,该鉴定意见失去了实际意义,“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什么都没说嘛!”
最后一个证据是医院对王秀芝老人伤情的诊断:“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因为这个证据,以及红桥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判决理由,“被告(许云鹤)发现原告(王秀芝)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审判定: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书一经曝光,公众评说不一,认为“葫芦官判了葫芦案”。其中,一个“必然”、一个“定然”被列为笑柄,被认为是法官主观臆断的荒诞体现。
对此,王潜和李显东均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判决是有争议的。“证据不清,且按照法官并不准确的逻辑推理来作出判断,是难以服众的。”
王潜认为,经过二审,该案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证据不足,是不应该胜诉的,二审肯定会驳回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