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监督取得的卓越成就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大监督职能得到全面恢复和不断发展,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实际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卓越成效。
1、人大监督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最高的法律支持。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等提高人大机关的监督能力,扩大监督范围,并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新的监督性职权。
同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从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监督的有关规定,提高了监督的可操作性。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正式确认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法律性质,对人大代表发挥监督作用作出了全面规定。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了执法检查这一重要监督方式的原则、内容、重点、程序和作用。
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审计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审查监督,并设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加强监督。
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加强了对立法内容的审查,这是全国人大对自身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
同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了对国务院经济工作的监督力度。
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2、人大监督主体建设不断加强
(1)代表意识进一步增强。三十年来,代表的民主法治观念、主体观念、公仆观念得到明显提升,“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意识已经牢固树立。“行使监督权,是依法办事,不敢监督,不行使监督权则是一种失职行为”,[1][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意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监督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监督工作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也越来越认可,认识有了提高,呼吁加强人大监督的人越来越多;被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也得到了增强,积极配合的多了。
(2)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结构理应进行科学界定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从实践看,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深圳市人大从2005年换届选举开始,不再按照传统做法划分代表结构比例,而开始依据行业对代表的结构予以划分,将人大代表划分为高新技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法律、现代商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九个类别,并且给予非户籍人口部分代表名额,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各行各业以及构成社会主体的人口都有代表。
(3)代表培训进一步加强。为了使代表也成为政治活动领域的行家里手,各地普遍加强了对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从培训时间上看,上岗培训和岗中培训相结合,既便于新当选代表转换角色,及时学习履行代表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也便于代表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从培训内容上看,综合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既包括主要法律、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程序,也针对多数代表履职的难点,如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如何进行持证视察等。经过学习培训,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道德和思想作风素质普遍得到了提高,能够较好的代表民意和表达民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还筹建了培训工作委员会以加强该项工作。
3、人大监督方式不断创新
三十年来,人大监督的实际方式在不断创新,相继出现了民主评议、执法检查等几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监督法颁布后,财政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七种监督方式得到明确。
民主评议。就是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某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这项监督方式源自1986年河南省平顶山舞刚区组织人大代表对区政府工作的评议,评议开展后人大代表、被评议单位、群众反映都很好,当地党委也很满意。这一崭新的人大监督方式,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中国法制报》评为当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十大进展之一。此后一段时间内,民主评议这种监督形式在河南、河北、山西等直至全国各地陆续推开,有的省规模还比较大。1991年和1992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了这种监督形式。
执法检查。为了了解法律制定后的实施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一直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了首次执法检查。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法检查的原则、内容、重点、程序和作用,执法检查成为人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最为规范的方式,并被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所采纳,成为法定监督形式之一。
述职评议。这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一大亮点。述职评议开始于80年代后期,在90年代得到党委肯定后,此项工作开始广泛开展。1988年前后,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人大率先对任命干部进行了述职评议,1994年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试点的报告后,这项工作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并逐步成为各级人大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这种监督方式的特点在于将干部任免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2000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10多年述职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在地方性法规中对述职评议作出专门规定。
个案监督。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加强具体监督的一种方式。个案监督的产生原因是多重的:一是人民群众有关司法案件的申诉、控告,群众要求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的呼声很强烈;二是司法机关个案的办理质量的确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离不开个案。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两高先后作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此后,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个案方面的监督,广东、河北、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有关个案监督的规定办法,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搞得有声有色,反响很好。
财政监督。财政监督的价值在于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去制约与监督政府的活动,使政府权力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开始由偏重于形式向注重多层次、全方位监督转变,有许多制度规范和创新,开始管住并管紧政府的钱袋子。2001年,广东省政府首次向省人大提交了7个部门的预算报告,2002年扩展到27个部门,2003年全部102个省级部门的预算报告全部提交,涉及总金额高达220亿元,2004年,摆在代表面前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表》厚达540页,列出了115个省级部门225亿元的预算明细,每个部门预算草案都附有一份详细的文字说明。2004年,浙江省人大首次对部门预算进行专题审查。同年,甘肃省人大首次向媒体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并将“审计清单”中披露的违规金额追缴到位。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这些是人大监督方式中最为刚性的方式,被称为有“削铁如泥之功效”。近年来,各地人大在行使这些刚性监督方式中有不少亮点。2007年12月,安徽省人大7位委员就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省财政厅提出质询案。湖南省益阳市、四川省青神县和成都市锦江区人大等相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此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开始由备案走向审查,河北省邢台市、湖南省麻阳县和衡南县等地人大常委会还依法撤销和叫停了征收基金项目、收费文件等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实践证明,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一旦启动,效果是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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